海关总署重磅发布17条AEO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

2024-04-17 10:56:37

署稽发〔2024〕36号

为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,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(AEO企业)获得感,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,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,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:

一、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

(一)降低出口食品、化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。对高级认证企业出口食品、化妆品,降低检验检疫抽批比例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的20%以下。

(二)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。对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出口危险化学品优先适用以“检验批”为单元的出口申报前监管模式,同一“检验批”的首个“申报批”实施现场检验,后续“申报批”可审核单证后直接放行;对高级认证企业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,优化性能检验周期为1年。

(三)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验比例。对国外有注册登记要求的高级认证企业优先推荐注册,降低出口查验比例和抽检比例;对无采样送检要求的生物材料,允许各关以远程视频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模式,提升验放效率;对具备《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》的企业,出口SPF(无特定病原体)级实验鼠实施“少查快放”,优先查验,优先出证。

(四)降低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企业的现场查检次数。优先将高级认证企业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试点范围。同时对纳入远程查检试点的高级认证企业,其现场随机查检次数保持最低频次。

(五)简化出口水产品企业备案注册流程,缩短备案注册时间。对已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,申请向其他国家(地区)注册相同产品的,经评估申报进口国(地区)要求和产品风险程度不高于原注册国(地区)的,可免于实施现场评审工作,优先推荐注册。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,优先办理备案。

(六)特定动植物产品实施目的地检疫和分类管理。试点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装备木质包装,依企业申请,可实施目的地检疫。探索实施进境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分类管理,高级认证企业优先适用相关分类管理措施。

二、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

(七)有条件地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。选择部分海关试点,对经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5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,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免除“两步申报”模式下的税款担保。

2.未被海关下调过信用等级;

4.近5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;

6.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,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最新版《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》所属行业(企业规模范围为全行业)优秀值;













特此通知。

2024年4月6日